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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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的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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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活动,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准确计量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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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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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编 物权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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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编 物权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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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编 合同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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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1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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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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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 第一条 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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