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业务的通告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业务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流程,加快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速度,切实帮助缴存职工解决购房资金困难问题,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4号)要求,我管理中心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自2022年3月11日起,我管理中心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业务。
二
经我管理中心采购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业务由南宁市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办。
三
缴存职工向我管理中心申请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选择由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在完成预抵押登记后即可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
阶段性担保期限自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取得不动产权证并办理正式抵押权证之日止,担保费用由我管理中心支付,不增加贷款职工负担。
五
在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期间,如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生连续6期(含)以上逾期或发生根本性违约情形的,担保机构向我管理中心先行代偿后,再由担保机构向借款人追偿。
特此通告。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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